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开启行业新时代
(原标题: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开启行业新时代)
【灵光一闪】《条例》无论是在私募基金全流程的宏观层面,还是在杜绝产品嵌套,强化私募管理人任职资格等微观方面,都直接拿捏住了“七寸”。蒋光祥与一块钱就可以起购的公募基金相比,动辄百万起的购买门槛,不能公开发行,同时不强制相关信息披露的私募基金则显得神秘许多。尽管私募基金比较小众,但实际上,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一直在稳步发展。截至今年5月,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超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15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仅从规模来看,与同时期27.77万亿元规模的公募基金相比,也不遑多让。但“私”毕竟不同于“公”,在股东构成、资源禀赋、展业思路这些方面均可能大相径庭。相对公募来说,一些私募尤其是个人系私募给市场留下了“路子更野”“操作更奔放”“扩张野蛮”的负面印象,但这一乱象有望从根本上得到防范和纠正。7月9日,首部行业行政法规正式出台,国务院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如果说适用整个行业的法律法规,那便是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但近20年沧海桑田般的世事变迁,仅从私募行业来说,如果光靠各种自律规范、指引、公告、问答、窗口指导等来“立规矩”,还是容易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拟登记成为私募管理人的主体应接不暇。通常而言,纷乱、庞杂的细则体系肯定不如一部能够提炼总结各种指引、公告、问答的统一的规章制度,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临时监管条例和部门规章权威性和执法基础的薄弱。因而《条例》的出台,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里程碑意义凸显。《条例》在“募、投、管、退”几个关键环节,明确了私募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规范了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并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众所周知,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尤其创业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亦有不少私募管理人的底线意识、合规意识欠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更有甚者,如近日证券时报起底的《‘百亿’私募雷根操纵5股,构筑利益输送暗道》,则是“任性”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条例》对净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具有再典型不过的积极意义。实际上在此之前,《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一系法规条款,也在积极查漏补缺。以固收类私募产品为例,对于其中偏好“无脑梭哈”城投债,且自然人投资者超过30人或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超过基金实缴出资50%以上的私募产品,要求管理人先降低此类产品的数量,然后才可以备案新产品。加上还有一系列的比例限制,让单债基金的红利期已经成为过去。《条例》无论是在私募基金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宏观层面,还是在杜绝产品嵌套、强化私募管理人任职资格等微观方面,都直接拿捏住了“七寸”。对新私募基金注册、老私募基金存续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同时不断清退和淘汰问题私募、僵尸私募。大浪淘沙,也正式宣告了私募基金野蛮扩张时代的结束。总的来看,对于私募投资人来说,将来遇到不靠谱的私募产品可能性要少很多;对于整个市场,尤其是权益二级市场来说,短时间内可能会失去一些资金,但长远看,还是会吸引稳定“长钱”。另外,对于在“投早、投小、投科技”上发挥重要作用,充当了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重要力量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条例》还是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差异化监管,把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作为重中之重,创业投资基金从这个角度去看,或迎重大利好。(作者系基金从业者)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特此说明。
本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本站只提供信息展示,内容详情请与官方联系确认。